"資料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楊萬明。 曾鼐 攝
原標題:試點設立調解前置程序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楊萬明昨天在參加北京代表團審議兩院報告時提出建議,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建設,在訴訟製度中設立調解前置程序,建議確立一些法院開展調解前置程序的試點工作,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開。
不應把法院放到解決糾紛最前端
楊萬明就做好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幾點建議。他首先建議,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建設,在訴訟製度中設立調解前置程序。“從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來看,法治社會應當是具有消化矛盾和自我修複的能力。”楊萬明表示,訴訟到法院的案件不是越多越好,隻有人民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莫衷一是的時候,才需要法院來一錘定音解決。
“人民法院要突出適用規則、明確規則、解釋規則、創製規則的職能,在糾紛解決工作中,法院應當處於一個頂端,而不是最前端,也就是讓法院要回歸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地位,這就需要大力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楊萬明建議,推動將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渠道做大做強,形成多層次、體係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製,促進形成共建或者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楊萬明介紹說,北京法院2016年將來打官司的案件導出6.8萬多件,調解成功了1.9萬多件。去年導出30多萬件,調解成功了7萬多件,導出率是上年的4.42倍,調解成功的案件比上年高出3.74倍。但是總體上來看矛盾糾紛分層、分流化解的體係沒有形成,各類糾紛還是大量地湧入到訴訟程序當中。近幾年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從2014年的46萬件到去年的76萬件,導入多元化解程序並調解成功的案件僅占民商事一審案件的16.9%,訴前調解的成功率總體不高,有些分流出去的糾紛又都回到了法院,不僅沒有達到化解糾紛的作用,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建議開展調解前置程序試點
楊萬明表示,多元化解糾紛效果不明顯的最重要原因是沒有建立調解前置的法律製度,訴前調解缺乏具有強製力的法律支持和完善的程序安排。雖然中央有關文件和最高法院製定的工作意見都提出要積極探索調解前置程序,但實際上並沒有突破以當事人自願為適用調解前提的條件規定,同時也沒有配套設置當事人拒絕調解可能產生的責任。
由於缺乏法律層麵的支持,盡管很多法院為分流糾紛建立了很多專門的引導機製,開展了大量的分流引導工作,但收效不明顯。很多糾紛經過大量工作說服了當時人,找到了適宜的調解組織,將糾紛委托給他們調解,但是往往缺乏法律的約束機製,效果不好,很多最後又回到法院。
楊萬明認為,建立調解前置法律製度已經成為突破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發展瓶頸的關鍵。建議通過立法明確法定調解前置程序的案件範圍。結合北京市相關調解組織發展情況綜合考量認為,當前前置調解程序可以在家事類糾紛、鄉鄰關係類的糾紛、小額債務類的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的糾紛、交通事故的糾紛、勞務糾紛、物業管理類的糾紛當中去適用,同時要明確調解前置的例外情形,確保不適宜訴前調解的案件能夠及時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保障當事人訴權。
要建立調解前置程序與訴訟程序緊密銜接的工作機製,對訴前調解中提交的證據、確認的事實、歸納的焦點,如果調解不成的,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還可以繼續有效,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同時進一步規範和明確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提高程序流轉的效率,完善調解前置配套保障措施,確保調解員隊伍穩定,提供必要的調解場所。建議由全國人大以授權方式確立一些法院開展調解前置程序的試點工作,考慮到法定調解前置是一項重大的製度創新,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推動互聯網等專業性法院法庭設置
楊萬明還建議,將司法責任製改革和法官職業化、專業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在新的審判權運行機製中,要保證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保證審判權正確規範的行使,必須同步推進職業化、規範化的建設。在改革中探索建立法官會議製度,以健全司法的民主決策機製,更好地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在鞏固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成果的基礎上,建議逐步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官的遴選、考評的統一管理,各級法院法官的證書也應該統一由最高法院頒發,條件成熟的時候,地方各級法院的任命應該統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此外,楊萬明建議抓緊完善專業法院、跨行政區劃法院的體係,推動互聯網、金融、環境資源等領域專業性法院和法庭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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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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